本契約規範供應商(我方)與代理商之 B2B 經銷與代發出貨合作關係。代理商以自己名義向末端客人銷售;供應商僅與代理商成立 B2B 合作,不與末端客人成立任何消費契約。
一、商業模式:供應商 → 代理商 → 末端客人。供應商提供商品供應與平台工具,並依代理商指示代發出貨予末端客人。
二、資格與開通:代理商須提供真實事業資料(名稱、統編、負責人、聯絡方式)並經審核。帳號權限僅供代理商及其授權人員使用,保管疏失風險由代理商承擔。
三、商品與價格:供應商依代理商價格層級(批發價)供貨,價格與庫存以平台即時顯示為準;末端零售價由代理商自行訂定。
四、訂購與代發:代理商於平台下單並提供末端客人收件資訊;供應商依該資訊代發出貨。物流由第三方提供,不可歸責於供應商之延誤,供應商不負遲延責任。
五、結算與付款:雙方依約定結算週期對帳,代理商應於期限內給付貨款(批發價);稅務、發票各依法令辦理。
六、對末端客人之責任(重要):代理商以自己名義銷售,應自行訂定其消費者條款與隱私政策。消費者保護(含七日鑑賞期、退換貨、消費爭議、客服)由代理商自行處理,供應商不承擔對末端客人之消費者保護義務。
七、個人資料保護(DPA):末端客人個資之蒐集者為代理商;代理商為代發出貨目的提供必要個資予供應商,供應商係受託處理機構,僅依指示與目的處理、不作目的外利用。代理商保證已取得末端客人之必要告知與同意。
八、智財與保密:商品圖、文案、商標等智財權屬供應商或授權人,代理商於合作期間得於約定範圍內為銷售目的使用;雙方對營業祕密、價格、客戶資料負保密義務。
九、責任與賠償:代理商就其對末端客人之銷售、消費爭議、個資合規所生請求應賠償並使供應商免責;供應商賠償責任於法令允許範圍內設上限。
十、期間與終止、準據法:本契約自開通起生效,得依約定預告終止;以中華民國(台灣)法律為準據法。
※ 本文件為範本初稿、非法律意見,正式上線前須經台灣執業律師審閱。完整條文請參閱全文連結。